本报讯(记者/谷立辉通讯员/汪次安何为亲)仁化县某中学一寄宿学生翻越阳台到隔壁宿舍盗窃后返回时坠楼身亡,其家长称学校管理不善,诉请赔偿79400元。日前,仁化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其家长的诉讼请求。
今年3月20日凌晨3时许,仁化县某中学寄宿生刘某趁同学熟睡之机,从302宿舍后阳台爬至301宿舍后阳台,进入301宿舍,将该宿舍4名学生的衣服拿到301后阳台,搜得现金30元后翻越阳台返回时不慎坠楼。该中学保安听到响声后,立即前往查看,发现有人坠楼,当即向校领导和公安派出所报告。学校立即将刘某送医院救治。刘某因伤势过重,于3月25日救治无效死亡。
今年4月10日,刘某的父母向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诉称刘某是学校的住宿生,与学校之间形成了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关系。301、302两宿舍的后阳台之间只有一墙之隔,住宿的学生为了方便,经常从本宿舍阳台翻越至隔壁宿舍,学生也为此曾向学校反映,但学校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学校对在校学生的管理和保护存在过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学校赔偿刘某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被告学校辩称,刘某坠楼身亡不是因为学校生活、公共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所致,直接原因是刘某实施盗窃行为过程中爬墙失足造成的后果。刘某凌晨3时许实施盗窃,行动隐蔽,同室同学都难以觉察,客观上学校也不能当场发现和制止。事故发生后学校积极组织抢救并无不当。
仁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学校提供给原告之子刘某住宿的宿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没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刘某在凌晨进行盗窃时坠楼死亡,被告是不可能预见的。刘某坠楼后,学校立即报警并把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已尽到了善后处理的责任。在平时的教学活动中,被告尽到了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没有过错,学校没有符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