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上一边倒,都是学校在推卸责任,学生才是真正的弱势群体,我觉得要听听家长的意见!”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宪法行政教授温晋峰虽然是法学专家,但是她激动地表示,要以家长的身份说话。“条例(草案)的出台,首先是保护弱者的利益,首先个体相对于学生来说是弱者,学生相对于老师来说是弱者;第二个学生相对于学校来说是弱者,我们保护的弱者是年龄程度上是弱者,第三个从取证的角度来说,我们保护的也是弱者,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的法律在保护学生权益方面是不完善的。”由于激动,温教授说话很急促,而她的发言吸引了所有媒体的目光。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该及时地组织和处理,学校无法处理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处理。所有的事故处理当中,我们都没有见到监护人的角色,学生本身就是弱者,责任处理的时候,有一条法律规定了,监护人没有出现,不利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我们保护的是弱者,尤其是中小学生,在划分责任的时候,不清楚哪些责任是自己的,我们规定强者处理责任的时候,不利于保护弱者的利益。”
接着温教授对第21条提出了质疑:“在第21条规定,这里面就是说,什么是与职务无关的活动,这在法律上本身就是一个难理解的难题,比如说在上课期间有猥亵的行为,就是说学校的过错行为与职务行为有没有关?”
记者看了一下听证会上22位陈述人中有12名跟学校有关系,没有一个是纯粹的学生家长。对此,省人大法制委的负责人解释说,考虑到陈述人的理论水平,以及相关专业,没有邀请纯粹的家长,但是“哪个代表又不是家长呢?他们是双重身份。”
听证会上的刘国璋老大爷已经74岁了,但是他也是“隔代的家长”。他在来之前,走访了学校也走访了多个家长。“我来替家长们也说两句,在学校可以免责的第七条,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可以免责,很多家长有意见,要是社会上的小混混到学校伤害了孩子,难道学校没责任吗?是他们的门卫没有把好门。还有就是免责的第八条,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可以免责,哪个家长还敢让孩子上体育课?还敢让孩子参加运动会?”
中学生李某下课后,在教室的门框上做引体向上,虽然老师已劝阻过他,说这样很危险,要做到单杠上去做,但李某没听,结果摔倒在地,撞出脑震荡,花了上万元。家长认为学生是在学校发生的意外,学校应负全责。而学校认为,学生违反了学校规定,老师也劝阻过,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最终,家长把学校告上法院,拖了半年问题才解决。
这只是一个小小的个案,江苏有中小学生1100多万,近年来发生的伤害事故逐年增加,各种诉讼牵扯了学校、学生以及家长的大量精力。据权威跟踪从上世纪90年代到现在的跟踪调查显示,全国平均每年有1.6万名中小学生死于意外伤害,有4000万的中小学生遭遇到不同伤害。而最大的问题就是,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过程当中,学校、家长的责任分担。
条例(草案)为了试图解决这一难题,列出十种情形,学校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还有五种情形,学生或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此,陈述人中的学校代表纷纷表示支持。
“这个条例,我们广大教育工作者十分欢迎,急切盼望!”第一个发言的宋双林是六合区教育局副局长,他一上来就有些激动,三年来六合区发生学生事故20余起,有上体育课死亡的,也有交通事故,每起事故的处理短则一星期,长则半年,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学校不管有没有责任过错都要花钱买平安,多的五万元,少的一万多,条例(草案)规定了方方面面的责任,既有利于规范学校的工作,也减轻了学校的责任。
南京市二十九中副校长张玲,以及金陵中学河西分校的副校长丛一冰等也说,由于怕出事,现在学校干脆不敢带学生出去,春秋游只能在南京,甚至在校内活动,能不开展的就不开展。立法之后,学校只要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就可以多开展一些课外活动,这对素质教育很有好处。
家长是学生的监护人,孩子到了学校,学校有没有监护权呢?拉萨路小学校长周荣华认为,一些家长认为把学生送到学校后,学生的监护权就转移给了学校,如果在学校里发生了意外伤害事故,就应该由学校来承担责任,“我认为应该把学校不承担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写进条例,教育部学生方案处理办法第7条作了这个规定,这是一个责任认定的基本前提。”
按照条例(草案),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不过,昨天很多代表提出,教育延伸活动也要纳入条例范围。
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宪法行政法教授温晋锋从法律角度和家长角度提出新的建议,他认为“教育活动期间”的范围应该扩大一点,不能仅保护教育时间,还有其他的时间,比如学校安排的统一活动,夏令营等。
南京社会科学院社科研究所所长陈如也认为,对学前教育当中的学龄前儿童,就少年宫、少年科技中心等等教育机构当中的伤害事故处理,要参照本条例(草案)执行。
不少代表还考虑到了教师在“教育活动”以外对学生造成的伤害,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比如在家访时或在课外,利用身份之便对学生有猥亵行为或对学生造成伤害的,按照条例(草案)中“学校的过错行为与职务行为有没有关”来确定不合理,毕竟学校有对老师把关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费用,由谁来出?要让风险转移,最好就是通过保险。在条例的第三十六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为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当政府举办的学校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大于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金额时,其差额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昨天代表们探讨的还有一个焦点问题,就是谁为校方责任险埋单?
目前,我省只有苏州为所有的中小学校全部学生买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据中国人保江苏分公司李旭介绍,目前全省中小学生在这个险种上每年投保600万元,而保险公司实际的赔付数字却比这个大,在苏州这两个数字是持平的。
记者在采访中也了解到,目前我省其他城市都是家长自由选择是否买保险,有家长认为学校有拿回扣嫌疑,所以不想买保险。
昨天不少代表提出,“全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由省政府负责统筹落实,并统一组织办理,支付保险费用。”南京晓庄学院教授阎玉珍认为,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是实行由省来统筹落实。因此校方责任险的费用也应该由省来统一落实。各个区县的财力不一样,保险的费用有三块、有五块,保险的额度也不一样,不统一的话,会形成新的不均衡,我们同样在江苏省,中小学生受到的伤害赔偿也应该公平和均衡。
拉萨路小学校长周荣华认为,“学校的举办者”应为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其中全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由省里统一办理并支付保险费用,其他学校的保险费用在学校公费中列支。也可以成立一个学生伤害事故专项处理基金。
不过也有众多代表对公办学校保险费由省里出提出质疑,“江苏还有70万的非公办学校的学生,他们也是祖国的花朵,也要被法律的阳光普照到。”南师大附中江宁分校校长陈汇祥这样形容。他认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在这方面没有什么差别,不能因为是公办学校或是民工子弟学校,或私立学校就不给缴纳。“一个学生3块钱,70万孩子也就210万,我希望大家都是平等的。”
(一)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离开教育教学活动区域,并且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
(三)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在放学、放假后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
(四)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其监护人未按规定方式告知学校,而学校又难以知道的;
(五)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突发疾病,学校已经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
(六)学生因自身原因导致伤害或者死亡,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
(七)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
(八)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当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形中,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纪律,实施了按其年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经告诫、制止,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明知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但未及时书面告知学校的;
(四)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