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幼儿在学校、幼儿园学习、寄宿或生活期间,到底形成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这是在审理在校学生、幼儿致害民事赔偿案件首先要予以界定的“先决问题”。从学生家长、幼儿与学校、幼儿园形成法律关系的内容来看,通常的情形为:学生、幼儿家长将学生、幼儿送到学校、幼儿园学习、寄宿、生活,由学校、幼儿园代为履行管理、看管、教育的义务,而家长即负担给付学校、幼儿园学费、杂费等费用的义务。由以上学生、幼儿家长与学校、幼儿园发生的法律关系的内容,可将学生、幼儿家长与学校、幼儿园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及特点作如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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