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解释确定了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但由于没有对未成年学生具有过错时能否适用过失相抵作出规定,故在审判实践中引发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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