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学生家长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交给学校,通常有两种委托关系:一是全委托关系,如监护人将无行为能力幼儿交给幼儿园。幼儿园有责任和义务照料幼儿全部起居生活,幼儿一切活动都必须在被委托人(幼儿园)的监护下进行。此间幼儿因挣抢玩具等行为造成损害,幼儿园应承担责任。二是一般委托关系。对10周岁以上的限制行为能力学生,校方只承担一般的教育管理职责。对没有特别委托的课外自由活动期间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总之,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人损害,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即使学校有过错,也无须承担全部责任。当前我国各级法院处理此类案件也是主要通过经济赔偿的手段来解决双方纠纷。
由于尚无明确统一的规定和赔偿标准,在具体审判实践中操作有一定的难度,使学校,法院都感到棘手。就当前形式所趋,我国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和未成年学生伤害赔偿的法律法规也应及早出台,以加强、完善这一领域的法律空白。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心理状态,其形式主要表现为故意或过失。其中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一定的损害后果……【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