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没收学生的手机进行销毁更是一种损害学生财产权的违法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学校有权进行自主管理,并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校规校纪等,但并没有法律、法规授权学校可以没收学生财产并进行随意处分。《教育法》同时明确规定学校要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华龙高级中学制定的制度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且违反了《物权法》等法律对个人合法财产的保护,制度本身不具有合法性。
其次,法律意义上的没收是指执法部门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违规所得或物品罚没。学校及教师没收学生手机的行为仅仅属于对学生手机的临时占有和管理,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没收。如果学生违规携带和使用手机,学校及教师有权临时“收取”学生手机,但只有临时保管和控制权,没有最终处置权。如果学校及教师在保管手机期间,造成学生手机毁损或灭失的,学校或教师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学校将没收的学生手机进行销毁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规定,个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侵犯他人财产造成损害的,可以要求赔偿。学校销毁学生手机的行为缺乏合法依据,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且如果砸毁学生手机价值在5000元以上,还有可能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的规定,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