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区法院开庭审理后,法院分别征询了各方的调解意见,但各方因对责任承担意见分歧太大而调解未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张多次在不同的QQ群上向不特定的对象长期公开告示自杀邀请,被告腾讯公司也一直未对这种可能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益的有害信息采取措施,致使小范与被告小张相约并实施自杀。两被告的行为间接结合发生损害后果,应当根据过失大小和原因按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两原告作为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死者小范是一个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没有强迫、威胁的情况下自主地选择了以自杀的方式来结束自己的生命,从预备到实施自杀的整个过程中,一直表现出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主观意志,对结果的发生有支配性的作用,应自负主要责任。
被告小张在QQ群上发布自杀邀请,与小范相互联系,在小范到达丽水后共同购买自杀用具,开宾馆,实施自杀,中断自杀后未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小范继续自杀并独自离开,这一系列违法行为是小范死亡的直接原因之一。在中断自杀之前,被告小张也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过错表现为故意。在放弃自杀后,被告小张浇灭正在燃烧的炭,并劝说小范也放弃自杀,已经不再积极地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但其误以为用水浇灭燃烧的炭就可以完全阻止自杀的继续。同时,被告小张因其先前邀请、预备并实施自杀的行为使小范的生命安全在其离开时仍然处于危险状态,因此担负有效地解除危险状态的民事义务。但在明知小范仍有强烈的自杀欲望的情况下却未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小范继续自杀并独自离开,故被告小张仍有过错,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但被告腾讯公司一直未采取措施停止传输“相约自杀”这一可能危害他人生命健康身体权的信息,长期放任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的存在,不履行监控、事后处理的法定义务,对死亡事件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综合案件事实,莲都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小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两项合计11元;被告腾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两项合计5.5万元。
此案审判长韦剑锋法官在接受采访时向记者表示:生命无价,生命有限。在网络相约自杀日渐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时,给予赔偿权利人适当的赔偿和精神抚慰,既是对案件本身的法律评价,也是在警示迷途者,在唤醒公众的社会责任感,共同努力,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一审宣判后,两被告均表示要上诉。腾讯公司公关部此前在答复媒体时称:我们对悲剧的发生感到痛心和惋惜。腾讯公司依法运营QQ即时通信产品,为广大用户提供沟通平台。我们注意到本案中的年轻人同时也大量使用电话和短信进行沟通。从根本上说,网络运营商和电信运营商并没有能力和法律授权对用户通信内容进行监控。相关判决未充分考虑到上述事实,我们将提起上诉。腾讯公司一贯高度关注青少年教育,并通过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腾讯网少儿频道等平台为广大青少年营造积极向上的学习成长氛围。关注青少年身心的健康成长,社会各界都应积极参与、共同努力。
12月6日晚,莲都区法院法官通过QQ告诉本报记者,截至当天下午5时,该院尚未收到两被告的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