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美方B公司未能依合同规定的日期交货,发生迟延交货的违约行为,而我方A公司在订约时对交货时间的规定期留有余地,故B公司的延迟交货未影响我方正常施工,没有给我方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在美B公司延迟交付货物违约行为发生后,我方A公司立即向其提出违约损害赔偿,要求其支付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但索赔要求遭到拒绝,于是我方A公司在违约行为所在地法院(美国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对方当事人B公司依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
美方法院判决我方A公司不能如数取得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额,而只能取得与实际损失相符的部分金额,且要求我方向法院提交实际损失计算表。
分析:
合同关系中的损害赔偿是合同中的违约方因其违约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失而给予补救的一种方法,它分为约定的损害赔偿和法定的损害赔偿,其中约定的损害赔偿就是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而法定损害赔偿是双方当事人无约定时,由法律予以确定的损害赔偿。
我国和美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依据该公约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损害赔偿问题有以下两个基本点:1、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以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含利润在内的损失为限;2、损害赔偿不应具有惩罚违约方的性质。故在违约方非恶意违约时,仅需承担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