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与游泳的四人均属于未成年的在校学生,都水性不熟甚至不识水性,因此他们选择的游泳地点不是浏阳河的中间,而是其支流中的一条几米宽的小港。可以说在他们当时的意识里,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具有危险性,也可以说他们无法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
二、死者杨某某当时下水游泳完全是其本人的自主选择,并没有任何人去拉他或推他。所以说主观意志和客观行为都是自己独立为之,与被告并无必然联系。
三、当发现杨某某溺水后,其中稍会水性的被告也在水中搜寻了三、四十秒钟,但终因水性不熟加之体力不支,才无奈放弃。同时,因为当时正值夏天的中午,人们大多在家休息避暑,而且离事发地点较远,凭着几个未成年人的浅薄知识和单纯理解,认为即使喊人也已经迟了。因此被告并不存在放任事故结果发生的主观思想和客观行为,对于事故结果的发生,被告当时也实在是无能为力。
四、至于事后被告将死者杨某某的衣服藏起来,并且没有及时告知原告,完全是因为当时心理处于极度恐惧的状态,加之年幼无知而造成,但实际上与杨某某的死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