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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连生与洪洞县公安局 思维导图

情殇未去
2023-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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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连生与洪洞县公安局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案例

[受理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类型]:国家赔偿[审判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1年12月10日[裁判字号]:(2001)晋行终字第67号[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情摘要]:上诉人(原审原告):冯连生,男,194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洪洞县甘亭镇甘亭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郭兴午,洪洞县甘亭镇甘亭村村民。委托代理人:袁红卫,洪洞县甘亭镇甘亭村村民。[案例正文]:上诉人(原审原告):冯连生,男,194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洪洞县甘亭镇甘亭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郭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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