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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卫国与兰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思维导图

琴瑟如你
2023-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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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卫国与兰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案例

[受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类型]:国家赔偿[审判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00年09月21日[裁判字号]:(2000)甘法委赔字第07号[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情摘要]:赔偿请求人高卫国,男,汉族,49岁,原兰州铁路分局副分局长,住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2号楼401室,现任兰州铁路分局史志办副主任。赔偿义务机关兰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法定代表人金应琳,检察长。[案例正文]:赔偿请求人高卫国,男,汉族,49岁,原兰州铁路分局副分局长,住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2号楼401室,现任兰州铁路分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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