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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宇与十堰市人民检察院赔偿案 思维导图

轻涟低眉
2023-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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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春宇与十堰市人民检察院赔偿案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案例

[受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类型]:民事[审判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01年12月26日[裁判字号]:(2001)十中法委赔字第8号[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情摘要]:赔偿请求人张春宇,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1日,湖北省郧西县人,十堰市工商银行职工,住该单位宿舍楼。赔偿义务机关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卢杰昌,该院检察长。复议机关十堰市人民[案例正文]:赔偿请求人张春宇,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1日,湖北省郧西县人,十堰市工商银行职工,住该单位宿舍楼。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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