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有完整证据链条证明涉案登山活动是由上述俱乐部组织的,该俱乐部为非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社团法人,在组织本次活动中采用AA制,并未从中获利,本不应承担责任;但因其在组织活动时,对活动风险未尽告知义务,对登山危险等级的告知与事实不相符。
法院认为,“召集帖”未注明危险等级,仅注明难度指数两颗星,强度指数三颗星,与事实不符。“老婆头”海拔也远高于“召集帖”所称的1241米,容易造成参与活动驴友对危险程度的误解。“召集帖”的“必备物品”一栏并未注明需要配备绳索,亦未注明在登顶及下撤时需要绳索保护等内容,而袁女士等驴友下山时本应备有绳索保护实际却未实施,导致袁女士坠崖身亡。
法院一审认为涉案俱乐部作为活动组织者,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条款规定,袁某对自身跌落悬崖致死,负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俱乐部应酌情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此外,原告主张被告某俱乐部未为袁某购买保险具有一定的过错,法院认为,因俱乐部组织活动采用AA制,在发帖时已注明参与者应购买保险且费用自担,故上述俱乐部并没有购买保险的义务;被告魏某作为领队在整个登山活动中起到组织、管理、协调的作用,但在袁女士下撤时未提示其进行绳索保护而造成悲剧,因此魏某存在疏忽大意的重大过失,但考虑到魏某在事件发生后不顾个人安危全程实施救援行动,法院判定魏某应承担次要责任,酌定为5%的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被告俱乐部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日前,二审判决已生效,俱乐部及魏某自愿履行赔偿义务,给付了部分赔偿款并与死者袁某家属达成了履行和解协议。
(原标题:韶关驴友坠崖死亡被判主责 组织者担10%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