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婚礼对于男女双方及家庭成员而言,具有特定的纪念意义,婚礼能否顺利进行,对当事人具有重大感情价值和情感寄托。在本案中,酒店因为过错,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婚礼仪式不能按计划圆满进行,现场喜庆、愉悦的气氛及视频图像的美好场景均受到破坏。新郎新娘遭宾客抱怨, 一直处于难堪境地,留下痛苦回忆。而事发后酒店未对新郎新娘进行安抚和致歉,给他们造成精神损害。因此,新郎新娘要求酒店对其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结合酒店的过错程度、侵权的时间、场合、方式及损害后果,法院酌情认定酒店支付新郎新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综上所述,江津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孟先生夫妇支付酒店消费款42018.40元,酒店支付孟先生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支付孟先生夫妇垫付的受损大灯费用2000元。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释法】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婚礼遭遇侵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永久灭失或者毁损,受害人除了可以请求财产损害赔偿外,还可以请求人格利益受到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婚礼对于结婚男女双方及家庭成员而言具有特定的纪念意义,对当事人具有重大感情价值和情感寄托,损毁或灭失具有不可挽回性。
本案中,重庆某酒店、孟先生夫妇签订《宴席预定协议书》,孟先生夫妇在酒店处举办婚礼,酒店提供婚宴服务,双方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酒店履行合同完毕后,孟先生夫妇理应向酒店支付相应的消费款。
酒店履约过程中存在瑕疵,未给予相应保障义务,事前经孟先生夫妇提醒并为酒店留足充裕的整改时间,且酒店具有足够的能力避免损害发生,但酒店提供的场地仍在婚宴当天出现安全隐患,造成婚庆活动未圆满进行,致使孟先生夫妇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酒店因自身过错,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婚礼仪式不能按照孟先生夫妇的计划圆满进行,现场喜庆、愉悦的气氛及视频图像的美好场景均受到破坏。因婚宴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孟先生夫妇遭宾客抱怨,且无法进行补救、不可挽回,致使孟先生夫妇在当天的宾客面前处于难堪境地,留下痛苦的回忆。且嗣后酒店也未对孟先生夫妇进行及时安抚和致歉,给孟先生夫妇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
结合酒店的过错程度、侵权的时间、场合、方式及损害后果,故孟先生夫妇反诉要求酒店对其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正当,法院酌情予以支持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