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甲于2016年2月24日搭乘被告刘某乙所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在坐车期间被告刘某乙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与杨某某(因此次事故去世)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使刘某甲受伤,刘某甲故将被告刘某乙、杨某某的家属及两台车的保险公司、客运公司、杨某某所驾驶车辆的所有权人董某某起诉至法院。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刘某甲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被告中华联合财险长沙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内赔付108782,被告人民财险岳阳分公司赔付6207元,死者杨某某的家属赔偿37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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