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地铁公司赔偿苏某医疗、残疾赔偿金等各钟费用共计11万余元后,地铁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地铁运行的物理速度、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等特点,地铁列车应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对于乘客因列车紧急制动摔伤的后果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地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还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此案中,地铁列车在运行中采用自动循环播放公益广播的方式提醒乘客“扶稳站好”,已尽到了安全告知义务。涉案地铁紧急制动系因信号故障所致,即因地铁运行中通过信号无法对周边环境作出判断而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鉴于涉案地铁采自动驾驶模式运行,无其他证据证明紧急制动行为构成安全运营事故或系人为误导操作所致,结合地铁公司《北京地铁某号线电动列车操作规定》关于紧急停车和制动的相关规定,地铁公司对于涉案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
苏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长时间未扶扶手、对其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属重大过失,此种过失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促成作用。从紧急制动时众乘客严重摇晃、苏某长时间未扶扶手、专注于手机且只有其一人摔伤等状态可知,列车紧急制动行为与苏某人身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很大程度上可因苏某手扶扶手行为而中断或降低紧急制动形成的危险,因此可认定地铁列车的紧急制动行为和乘客未扶扶手的行为相结合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而后者构成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在地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各自行为原因力大小的比较,减轻地铁应承担的责任,具体比例由地铁公司承担40%的责任。
(原标题:乘客玩手机不抓扶手摔伤 地铁被判承担40%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