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的法律体制下,建立医疗纠纷仲裁面临一个法律上的难题,即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只有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才可以仲裁。但仲裁确实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很好的途径。
首先仲裁具有专业性的优势,仲裁员一般由具有相当法律知识的行业专家担任,首选经验丰富的医疗纠纷律师及司法鉴定专家。其次由于其专业性,医疗纠纷仲裁可以从对鉴定的依赖当中摆脱出来,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同时由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而司法审判则存在一审、二审、再审等,案子可能陷入久拖不决,程序难以快速终结的困境。因此仲裁具有高效快捷的优点。第三,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有利于替患者保密,同时也有利于为医患双方营造理性、和谐的环境。
[1] 所谓恶俗化,是指患方主张权益的行为有悖公序良俗。据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维权部的调查分析,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有73.5%的患者家属采取激化矛盾的作法,诉诸法律解决的仅占19.8%.被调查的医疗机构中,有43.86%的医院被患者家属打砸,对医院设施直接造成破坏的有35.58%,医务人员受伤的为34.46%.患者死亡后停尸在医院大厅、病房的约占10%左右,围攻院领导的有18.21%,攻击威胁医务人员的有37.2%,几十人冲击医院的有12.3%,黑社会介入的有40.6%.详见钟国伟:《当前医疗纠纷的基本特点》,载于《福建法学》,2006年第2期。
[2]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等待成熟的中间力量》,http://cj.39.net/ylhy/xwdt/zcfg/088/7/603781.html,2008.9.15.
[3] 张海滨:《医疗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方式——医疗纠纷ADR》,载于《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3年第3期。
[4] 陈荣:《人民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定位与功能》,载于《人民法院报》,2007年10月11日。
[5] 根据某调查网站的调查,在838份调查中,76%的网友认为异地鉴定可行,详见http://www.zhijizhibi.com/op_FullResultReport!questionnaireid_182714579.html,2008.9.24.
[6] 关于异地鉴定的可行性详见江建荣:《建立医疗事故异地鉴定制度的可行性分析》,载于《中国卫生法制》,2008年第3期。
[7] 汪建成:《司法鉴定基本理论之再检讨》,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26694,2008.9.27.(王屹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