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生前的合法债权人能否主张死亡赔偿金是死亡赔偿金案件纠纷中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出台之前,基本不存在这个争议,因为之前死亡赔偿金作为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慰藉,债权人当然不能主张。但是在该司法解释出台后,这个问题成为了理论和实务中争议的一个焦点。
赞同者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收入的损失赔偿,是死者的一种“逸失”利益。死者生前和按法律规定应取得的“逸失”利益应受法律保护,但死者生前或死亡时依法应由死者承担的债务也应受法律保护。我国法律对死亡赔偿金已明确规定不是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由于时死者未来“逸失”利益的一种补偿,这种利益不是依附于死者相关权利人的人身而存在的,而是脱离于死者的存在的权益人严重依附死者死亡的身份而存在的一种利益,故死者生前及死亡时依法应由死者承担的合法债务用依附于死者死亡身份而存在的死亡赔偿金偿还死者的合法债务,于法并无相悖。
反对者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死亡赔偿金具有人身关系性质,既不是死者生前财产,其分配主体中也没有死者,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决定了该款专属于其近亲属。该款不属于死者支配,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我们认为,从最高人民法院对死亡赔偿金的定性上看,死亡赔偿金似乎能够用来偿还死者生前债务,因为死亡赔偿金本身就是对未来“逸失”利益的补偿。但是如此一来,显得也有些不通情理,且不论死亡赔偿金本身并非遗产,单就赔偿现实看也有不妥。死者近亲属对亲人的死亡必将承受巨大的痛苦,而我国赔偿的现状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一般都很低;而受害人的死亡在给亲人带来巨大精神压力的同时,还面临着家庭收入的锐减,并且很可能因此对家庭其他成员造成生活上的困难,倘若再用死亡赔偿金偿还死者生前债务,对受害人家庭成员造成的伤害有多大可想而知。此外,死亡赔偿金虽然是对未来“逸失”利益的补偿,但是它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补偿,它已经脱离了死者。
审判实务中已经出现了一些债权人主张死亡赔偿金的诉讼,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有支持的,也有驳回的,严重损害了司法的统一性。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问题适时作出指导意见,以便于各地法院统一司法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