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附带解决的民事诉讼,尽管属于一种附带诉讼,但仍具有相对独立性。附带民事诉讼的要件及审理程序均具有严格规定,虽是两诉合一,但二者不能混同,既不能因民事赔偿而减轻刑事处罚,也不能以加重刑罚代替民事赔偿。刑罚主要是针对犯罪分子人身权利实行的强制惩罚,它不能弥补对受害人的物质损害;赔偿是对犯罪行为所致损失的弥偿,不涉及人身权利的处罚。二者虽然针对同一犯罪事实,但不能互相代替。实践中常有以刑罚代替赔偿,驳回受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做法,或者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尤其是轻伤案件被告人),只要对被害人给予赔偿,就视为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而不考虑犯罪情节和犯罪手段,这些作法都是对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关系的误解,也是对法律的滥用。刑罚解决不了受害人的物质损失,同样,赔偿也代替不了法律对犯罪行为的惩罚。附带民事诉讼只是为了简化诉讼程序,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而与刑事诉讼一并审理。实践中应坚决杜绝“以钱买刑,以赔代罚”的现象。应当明确,刑罚与赔偿并不存在互动关系,其只是两种诉讼程序的不同制裁手段,从这个角度讲,二者是平行的,并不直接产生联系。 明确这点,对司法实践正确适用刑罚和正确适用赔偿,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参见王利明著:《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版,第27页。
[2]关今华著:《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可行性探究》,发表于《法学研究》1992年第4期。
[3]汤啸天、任克勤等著:《刑事被害人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7页。
[4]王国枢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