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胎既然具有物的属性,同时又具有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和伦理道德因素,因此,其基本保护方法为物权保护方法,同时兼采人格权保护方法。
依据物权的保护方法,对于侵害死胎的,死胎的所有权人可以基于物权请求权请求司法保护,也可以基于侵权请求权请求司法保护。物权受到侵害,死胎的所有权人可以依据物权请求权,请求除去侵害、消除侵害后果以及请求损害赔偿。如果依据侵权请求权进行保护,受害人应当证明侵权责任构成,即应当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的要件。未经死胎的所有权人同意,医院方将死胎作为医疗废物擅自处置,其违法性在于医院方不是死胎的所有权人,而是死胎的所有权的义务主体,负有不作为的法定义务,它违反了保护死胎的不可侵害义务,具有违法性,其行为方式为作为;损害事实则表现为侵害了死胎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并造成了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其损害具有双重性;其他的因果关系要件和主观过错要件不言自明,本案均已具备。因此,本案医院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医院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等责任。
兼采对人格权的保护方法,对于侵害死胎的,既可以确定一般的侵害物权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确定侵害人格利益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行为法保护人格利益、身份利益的基本救济方法,对于一般的物权以及其他财产权的损害并不适用。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侵害具有人格利益因素的特定纪念物品的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作出了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是一个特例,其原因就在于这样的特定纪念物品具有人格利益因素。死胎具有人格利益因素,当然可以采用精神损害赔偿方法救济损害。但是,对于死胎保护的法律适用,并不适用这一关于特定纪念物品的规定,而是类推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三款关于“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确定对死胎的法律保护方式。
确定侵害死胎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对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二,对于造成的精神损害,法官应当斟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抚慰金的具体数额。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院教授 杨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