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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胎的法律性质及其民法保护思维导图

浅色夏墨
2023-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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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胎的法律性质及其民法保护
保护
民法
及其
性质
法律
所有权
利益
具有
侵害
人格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论文

原告焦某怀孕之后,由于患感冒,在一个无照经营的诊所治疗过。随后其胎儿的胎动逐渐减少,到某医院治疗时,胎儿已经没有胎动,诊断为胎儿死亡。如果进行阴道分娩,可能会对焦某的生命造成威胁,因此,焦某被转到另一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2005年3月4日凌晨,她产下一8斤重的死胎。焦某及其夫向警方举报无照经营诊所的问题,需要对死胎进行尸检以作为证据。但焦某等在找到该医院的医生要求领回死胎的时候,医院告知他们,该死胎已经作为医疗废物被处理掉了。其理由是,法律意义上的尸体对应着“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死胎在母体中就已经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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