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公安局甲、乙二民警在未办理治安拘留手续的情况下,以寻衅滋事为由将某高校学生丙送至该市拘留所拘押,拘押期间由于管理等原因,造成丙精神失常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当年,甲、乙二人因非法拘禁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法院同时驳回了丙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此刑事案件再审期间,甲、乙与丙私下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甲、乙二人共赔偿丙经济损失10万元。之后,丙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法院经审理,依法计算出丙的医疗费等各项实际损失共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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