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直接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一款规定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直接侵权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与上述网络用户的责任承担并无区别。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行为符合责任制构成要件而且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就应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在直接侵权责任形态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疏于尽到对于危险行为及情况的告知或管理义务,也可能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告知部分内容可能不再适合特定的网络使用者及不适合浏览的人群,对于可能引起青少年网络成瘾的一些网游,应该在游戏时间上有所控制或是在游戏过程中尽到提示义务,否则,视为未尽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依据过错归责原则承担直接侵权的责任。
对于损失扩大的责任,主要指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通道或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法律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对于“及时”及“采取必要措施”的认识。“及时”和“采取必要措施”,是指一旦被通知信息侵权,马上迅速地将侵权信息清除或禁止第三人访问或是封存。若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未能尽到及时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义务,则对于通知之后造成的损害与网络用户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处是对于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通知之前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应该由网络用户侵权人承担。在诉讼中,虽然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责任承担上有所不同,但仍应作为共同被告。在法律文书中,应该就网络用户的单独责任,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进行分别列明。若被侵权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通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了必要措施,但事后证明网络用户的信息并不存在侵权行为,而必要措施侵害了网络内容提供者的权利。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其承担责任之后,对通知人有追偿权。
对于间接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知道规则,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实施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必要措施,任凭网络用户利用其提供的网络平台实施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害,对于该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具有放任的间接故意,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廖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