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怎样的救济制度?比较权威一点的看法是,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这一概念是有失偏颇的。
问题之一:于人身受损害之情形,能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当人身受到不法侵害时,肉体之创伤必然产生精神上痛苦。于此情形,若侵害人构成犯罪而受到刑事制裁,则此种刑事上制裁是否足以弥补受害人精神上创伤?若侵害人不构成犯罪,则大多是支付医疗费、营养费之类,或加上赔礼道歉,此种行为是否足以弥补受害人精神上创伤?笔者以为,在许多情形下,是无法弥补完全的。比如;绑架犯罪,强奸犯罪,致害人即使受到刑事制裁,受害人心灵上遭受的创伤也远不能弥补,此时,即有必要附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问题之二:于财产受到损害之情形,能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一般认为,人于财产之上,享有的多为财产上利益,因而对于财产受侵犯之情形,通过对财产受损状况给予相当之弥补,即为已足。
但这并不能排除,有些物质财产,人于其上,享有的不是物质上利益,而是精神上利益。比如:逝去的亲友的遗物。从物质上来讲可能价值较小,可对当事人而言,却有极大之精神价值。于此种受侵害之情形,若不给受害人以救济,有违法律之正义。若套用财产损害赔偿来救济,实乃难生其效。最好的办法,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基于上面的论述,笔者以为,能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判断之标准应在于:该精神损害是基于精神性权益受侵害而生,还是基于财产性权益受侵害而生。若是前者则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是后者则适用财产损害赔偿。因而,所谓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即指民事主体因其精神性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使其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之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监护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亲属也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遭受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时,物品所有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