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的救济需要法律的规定,但其实现在更依赖于实际操作的法官。然而由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特殊性,即主观色彩浓重,所以一般认为法官的情境感觉(situation sense)在任何时候都是需要的,也就是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发挥主要的作用。但是,没有约束和限制的权力在现在文明社会被认为是危险的,这不仅仅是针对行政权而言,对于所有的权力皆如是。于是对于这一司法权,人们努力寻求发现一种尽可能合理的限制。而在现在社会人们所发明的权力限制方法是有限的。主要有:(1)程序上的限制,在对各种可能的选择谨慎的加以权衡之后精雕细刻出的程序。(2)法定限制,直接的规定以立法者的理性为基点。(3)遵循先例的原则的贯彻。让法院自己来约束自己。司法权自由裁量的客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