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转让人保证该车位没有产权纠纷。因转让人原因造成该车位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转让人承担相应责任。
受让人使用该车位期间,该车位仅作车辆停泊专用,不得另作他用,不得随意改变该车位的性质、外观、结构和各类设施,若有损坏或由此发生事故,受让人除应承担恢复原状的费用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承担后果。
受让人在使用该车位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车位有关的公用部位和设施。
转让人检修、维护管道等基础设施需借用该车位时,受让人必须无条件配合。
如遇战争等紧急事态,政府需征用该车位时,受让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本合同转让人只进行车位使用权转让,无需产权登记;受让人购买该车位使用权的年限,与其在 小区所购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年限相同,但不享有该车位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在受让人所购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内,受让人转让房产的,车位使用权应一并转让。受让人不得向非 小区业主转让车位使用权。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二份,转让人与受让人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