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原告某某村委员会与被告某某公司于2003年8月18日签订了《莲花白产购合同》。合同约定:由公司指定莲花白品种和有资质的购种地点并垫资统一购买种子,村委组织农户种植。收成时节,由公司在村里设立收购点过磅收购,每周结账一次,单价为0.32元/公斤。《合同》还规定:严禁村委将莲花白外销,公司须在莲花白成熟45天内收购完毕,如不收购或少收购,或因收购拖延致使莲花白腐烂,公司将负责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原被告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由公司委托百花湖乡农技中心对莲花白种植作技术指导,百花湖乡人民政府对双方履行合同进行监督。
合同订立后,村委会组织本村土地塘、桂花树、某某、木老冲、钟家湾五个村民组农户于2003年10月下旬播种种植“京丰一号”莲花白种,并于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移栽。今年2月24日,百花湖乡农技中心对“京丰一号”莲花白种植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五个村民组117户村民共种植该品种莲花白181.9亩。5月中旬,莲花白成熟,村委多次要求公司按约在45天内收购完莲花白。但公司在收购了52255公斤莲花白后,便停止收购。公司收购的这批莲花白,一直未支付货款,且还由村委垫支了1200元的运输费。5月25日,清镇市蔬菜花卉事业局组织有关专家、农技人员及部分种植农户对莲花白的品质、产量情况进行现场验收,得出“京丰一号”莲花白亩产2660.65公斤到3014公斤的结论。
由于公司未按合约继续收购,剩下的40多万公斤莲花白便白白腐烂在田间地头。经百花湖乡人民政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协调,公司均未履行收购职责。8月2日,村委会向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请判令公司给付莲花白货款、运输费、赔偿莲花白经济损失、延误大季种植损失、律师代理费等共计1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