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第三人履行的拒绝主要表现在:债务人对第三人履行的拒绝和债权人对第三人履行的拒绝两个方面。
(一)债务人对第三人履行的拒绝。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合意,则债务人便不得拒绝第三人向债权人的履行。这一规定显然考虑到了债务人也可能在特殊情况下拒绝第三人的履行。第三人履行虽然符合债权人的利益,但不一定符合债务人的意思和利益,所以法律为了尊重债务人的意愿和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也允许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履行提出异议。通常情况下,第三人代为履行是符合债务人利益的,但如果债务人明确反对,且认为如此将损害其利益,则第三人不得代为履行。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合意,则债务人便不得拒绝第三人向债权人的履行。
(二)债权人对第三人履行的拒绝。如果第三人是基于法律规定或债务人的约定而代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不得拒绝接受该第三人的履行。但如果单纯基于债务人的意思,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在一定情形下,可以拒绝第三人的代为履行,这些情形主要包括:①依据法律规定不能由第三人履行的;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约定不能由第三人代为履行,而只能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③依债务的性质该债务不能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④第三人履行将会不合理增加债权人负担,造成债权人损失的;⑤第三人的履行明显不利于债权人或者可能给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