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方xx(天津)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与被告张家港保税区xx贸易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 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洪春独任审判。审理中,xx公司提出反诉,本院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并于2009年8月 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前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诉称:我公司的客户于2008年3月底向我公司订购气动薄膜调节阀,并要求我公司于 8月上旬交货。为此,我公司与xx公司于2008年4月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我公司向其购买气动薄膜调节阀以及支付预付款12周内交货。同年5月9日;我公司支付了预付款40000元,但直至合同约定的最迟交货时间2008年8月3 日止,xx公司一直未能发出提货通知并导致我公司的客户取消订货及主张索赔。因此,xx公司的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合同、被告返还预付款4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xx公司答辩并反诉称:xx公司没有支付全部的预付款,且在我公司多次催讨的情况下仍未付清预付款以及其他款项,xx公司已构成违约,故我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同时反诉要求法院判今xx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合同余款118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违约金474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庭审中,双方对谁违约存在较大争议,xx公司称:xx公司预付款不足且拒不提货已构成违约并已给我公司造成经济损失;xx公司则称:我公司已完成预付款义务而xx公司不能及时发货已构成违约给我公司已造成经济损失。但本案审理中,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损失的组成;另外;xx公司承认未向xx公司指定过发货地点,表示未指定发货地点是因为xx公司一直没有到货,但xx公司对收到xx公司于2008年9月23日所传真的《到货付款通知》并无异议。双方意见不一,调解未成。
上述事实,有《产品销售合同》、电汇凭证、《到货付款通知》、《声明》、调查笔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院认为,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性质为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预付款为合同总价款 158000元的 30%,即47400元,但xx公司仅支付了40000元并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数额,故xx公司在xx公司未履行完合同先行义务的情况下并无提前发货的义务;同时,双方还约定发货地点由xx公司自己指定且在发货前需要付清余款,故即便xx公司所支付的40000元满足了预付价款的合同要求,其也必须在履行完指定发货地点以及付清余款的义务后才有权要求xx公司履行交货义务,但xx公司既未足额支付预付款也未指定发货地点及在发货前付清所有款项,其已构成违约,故其反以xx公司迟延履行义务致使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xx公司存在违约行为,xx公司可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xx公司要求xx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子以支持;因xx公司迟延履行合同,导致xx公司遭受了迟延付款部分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该损失xx公司应予赔偿。至于xx公司另行主张的违约金请求,双方约定的是买方中途退货所要承担的违约条款;但本案已满足了xx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反诉主张;该条款不再适用本案,且xx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所受的损失,而其所受的xx公司迟延付款部分的同期银贷款利息损失本院也已予判与,故该违约金请求本院不再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等其他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二、xx公司与xx公司于2008年4月22日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编号DH-08-022)继续履行。
三、xx公司应给付xx公司未支付的货款 118000元以及自2008年9月24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上的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果xx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xx公司负担,该款xx公司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反诉案件受理费1892元由xx公司负担1349元;xx公司负担543元,xx公司应负担的部分xx公司已预交本院,本院不再退还,限xx公司在履行本判决书时直接给付xx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帐号:550101040009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