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不履行义务须性质较为严重,债权人才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关于部分履行之情形。原则上,施工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须达到“无法正常施工”。因部分履行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方仅得拒绝相应部分之对待给付,不得就全部给付义务为拒绝履行;对于部分履行,程度轻微者,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如拖欠工程款数额微小。而对于施工方申报工程量及相应进度款,如双方未达成一致,施工方可否进行同时履行抗辩?依笔者见解,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得对抗确保工程如期完工的合同目的,一般情况下,施工方必须保持施工的连续性,保护好已完工程。但为公平起见,如发生争议后,建设方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导致施工方确已无法施工的,应允许施工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关于瑕疵履行之情形。瑕疵仅轻微不符合时,不得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此外,建设施工合同普遍采取索赔时限制度,对于不在约定时限内提出相应索赔的,视为认可,也不得再行使同时履行抗辩。
关于迟延履行之情形。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后果较为严重,对债权人造成较大损害时,才能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此外,一方还须履行催告义务,经催告后合理期间内对方仍未履行的,如建设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施工方一般可经催告后一至两个月停止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