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业主和承包商在两个不同的项目上签定了两个不同的合同,在项目一上承包商主张他有权获得最终付款,而业主拒绝付款。承包商警告业主说,除非他取得项目一的付款,否则,他就不能开工承建项目二工程。尽管承包商可以针对项目一起诉业主。但对于项目二,承包商清楚无误地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
这时业主怎么办?这时工期还没有截止,他是不是要等到项目二工程工期已满的时候再去指控承包商违约呢?如果让业主等到工期截止的时候再采取措施,比如那时他再去寻找新的承包商完成工程,业主就将蒙受很大的损失。承包商所做的只是作出了一项声明,而在工期截止以前他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开始施工。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叫做“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对于预期违约,法律上的处理办法通常是:当任何语言、行为表明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明确意图,受害方不必等到合同履行的期限届满的时候才宣布对方不履行合同,受害方可以即刻宣布因对方不履行合同而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在一个案例中,法院指出:当合同一方在合同的履行期内,通知他将不能履行合同。合同另一方可以将该通知看作预期违约而中止合同,不必根据合同条款等到合同期满。在这种情况下,不要求没有违约的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满足合同规定其他先决条件。
但应当注意,不履行合同的声明必须是明确无误的肯定性的声明。该声明可以作为预期违约。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承包商没有预期违约行为。尽管承包商的律师写信声明将不履行合同,但实际上承包商一直没有任何延误地按照满意的方式在履行合同。当事人的行为比(律师的)语言更有说服力。当然在其他情况下,尽管当事人的内心意图是想履行合同,如果必要,当事人的明确无误的,肯定性不履行声明也能构成预期违约。
建议:对于任何一个当事人,在他们想通过预期违约追究对方责任的时候,接到对方不履行的声明以后最好尽快用书面形式确认对方的意图,以根据对方的反应确认是否构成肯定性声明,进而是否构成预期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