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0日,福建某公司向上海某公司订制“导热油锅炉余热回收蒸汽发生器”一台,双方签订《工矿产品定作合同》一份,约定:1、上海某公司为福建某公司订制余热蒸汽发生器一台,价款18.58万元,非标订制;2、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付5万元,余款在设备安装完毕验收后一次性付清;3、质量异议期为自安装完毕之日起30天,异议提出的方式为书面通知,否则视为产品合格;4、解决纠纷的方式约定由原告方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福建公司支付货款5万元,上海公司按约于2009年9月24日至10月6日将设备安装完毕。余款13.58万元一直未付。后多次催要,福建公司以设备存在问题未付,并提过安装后没几日就和上海公司业务员联系质量问题,有通话记录。
二、代理过程及思路
上述事件发生后,上海公司委托本律师追讨货款。当听完委托人上述事实陈述后,本律师认为存在一定难度,如果设备存在问题,讨要货款将丧失基础,后本律师经查证证据发现,福建公司虽声称设备早已出现问题,并有电话记录,但并没有任何材料证明存在问题,电话记录虽能反映双方有过沟通,但并不能证明谈及的是设备质量问题,且重点是没有向上海公司书面提出,而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如果福建公司认定设备存在问题应在30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因此,本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将集中在福建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出质量异议。
三、案件结果
基于上述分析,本律师先发出追讨货款律师函,未得到有效的的回应,本律师果断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支持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福建公司支付货款,对方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本律师依然代理上海公司参加二审诉讼,经二审开庭,中院最终维持原判。
四、律师风险提示
本案虽然经本律师代理上海公司获胜,但作为一起典型的商业纠纷,福建公司的败诉确实有值得汲取的经验:首先,根据合同约定,质量异议期为30日,对于本合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福建公司没有重视;其次,当发现质量存在问题时,应及时通知供货方,如果合同约定了通知的方式,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第三方面,同时,也反映出福建公司对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管、法律风险防范存在较大的薄弱环节。
通过该案,也提醒企业家、各公司应注意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