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人对留置物享有占有权、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权、使用权、必要费用的偿还请求权、优先受偿权等权利。
不安抗辩权人应通知对方,并要求达到一定条件时才能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结合以上分析例3:甲乙公司签订了双务合同,并有先后履行顺序。乙公司依约完成了加工童鞋的工作,甲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付款,但此时尚未到债务的清偿期,因此乙公司不能行使留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明确规定了“已经占有”的动产才可留置,“已经占有”的界定即债务清偿期届满。也就是说,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明确规定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必须为已到期债权,未规定任何例外情况。
而又因为甲公司也未出现履行能力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乙公司也不能主张不安抗辩。
在甲乙公司之间的债务清偿期届满,如果甲方还未支付货款,则乙方有权行使留置权将该批货物留置,并有权优先受偿,此时行使的便不是不安抗辩权;如果在甲乙公司之间的债务清偿期届满之前,甲方出现履行能力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乙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时,乙公司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综上所述,不安抗辩权和留置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二者性质、成立条件、行使方式和法律后果都不同,不能同时行使。并且,留置权和不安抗辩权都必须在付出代价后才能得到,因为留置权人和不安抗辩权人通常已经履行义务。合法、合理地行使不安抗辩权和留置权,才能真正保证合同双方的债务得到履行,保障双方的债权得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