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因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而不能按合同责任处理。因为合同责任并不能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人身伤亡、精神损害提供补救,而只能通过侵权损害赔偿对受害人提供补救。
第二,当事人之间事先存在某种合同关系,而不法行为人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此时按合同纠纷处理对受害人更为有利。
第三,当事人之间事先并不存在着合同关系,虽然不法行为人并未给予受害人造成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也不能按违约责任而只能按侵权责任处理。
第四,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事先通过合同特别约定,双方仅承担合同责任而不承担侵权责任,则原则上应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一方不得行使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但是如果在合同关系形成以后,一方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使另一方遭受人身伤害或死亡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如果法律特别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应减轻当事人的注意义务和责任时,则应依据法律的规定合理地确定责任。
第六,如果当事人之间已经设立了负责条款,该条款合法有效,则在出现这条款所规定的情况时,该当事人免责,不应产生责任或责任竞合。若免责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则不产生效力。
第七,发生法律责任竞合时,当事人因违约造成对方人身财产权益受损的,受损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第122条规定要求违约方或侵权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其他法律包括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计量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这条规定可以使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更充分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