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的情况比较复杂,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颇有争论。《民法通则》第1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到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这里的其他重大损失,指的就是财产的间接损失。财物损害的间接损失是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财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末来财产利益的损失,它属于"其他重大损失"的范围。这种间接损失有3个特征:一是,损失的是一种未来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为实施时,它只具有一种财产取得的可能性,还不是一种现实的利益;二是,这种丧失的未来利益是具有实际意义的,而不是抽象的或者假设的;三是,这种可得利益必须是一定范围的,即损害该财物的直接影响所及的范围,超出这个范围,不能认为是间接损失。
对于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的赔偿,关键在于两个方面:一是间接损失的确定,二是间接损失的计算。把这两个问题弄清楚以后,即可按照赔偿原则予以赔偿。
"间接损失是违法行为对处于增值状态中的财产损害的结果"。0处于增值状态的财物是指正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以生产、 经营资料的面目出现的财物。没有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财物不 会发生增值。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 并不创造价值,同样,处于增值状态的财物本身也并不会增值。增值 状态的财物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只把原有的价值转移到生产、经0 吴小华:《试论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法学季刊》1982年第1期。
营的成果当中。创造增值的人,是与该财物结成一定的生产、经营关 系的人。因此,间接损失产生的机制,是不法行为破坏了生产者、经 营者与作为生产、经营资料的财物构成的生产、经营关系中的物质条 件,使生产、经营者(即受害人)不能正常地利用这一生产、经营资料 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可得利益的减少和丧失。对财物损害的 间接损失的赔偿,不是对该财物价值损失的赔偿,而是对该财物的所 有者利用该财物在经营中应创造出但因遭受损害而未创造出的新价 值这种损失的赔偿。对间接损失的赔偿,赔偿的是人的损失,而不是 物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