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当履行也属于实际违约,十分复杂,而不仅限于履行的质量不符合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这不仅因为不适当履行的确认关系到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建立,而且不适当履行的表现形式多样,尤其是交付的产品有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已经在实践中大量存在。按照合同全面履行的原则,债务人的履行必须在质量、履行方法、地点等方面符合法律的规定,违反了这些义务均可构成违约。不适当履行主要包括:(1)标的质量有瑕疵;(2)履行方法不适当,如本应一次履行却分期履行,本应选择最近的运输路线却确定了较远的运输路线履行等。(3)履行地点不适当,即本应在合同规定的地点支付而在其他地点交付;(4)其他不适当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