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成都三勒浆药业集团四川xx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上海yy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y公司)签订“广告合同书”一份,约定:“甲方(xx公司)委托乙方(yy公司)于2005年7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之间代理发布甲方产品润僖片的相关媒体广告,广告发布媒介为《xx晨报》、《新闻午报》等四家报刊以及上海音乐103台等四家电台,广告样稿由甲方提供,广告发布规格每月根据甲方的委托投播单。此外,由于部分媒体实施买断价格(如《xx晨报》、《xx午报》等),故甲方在签约后需向乙方预付20万元广告款,结算时需以甲方签署的广告投播单以及乙方提供的样报等作为凭据。乙方须保证甲方广告如期刊登,如需调整应提前告知,并征得甲方书面许可。”
2005年7月13日,yy公司与案外人上海zz广告公司(以下简称zz公司)签订了“刊登广告合同书”,约定:“甲方(yy公司)委托乙方(zz公司)于2005年7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润僖片广告,发布媒介为《xx晨报》,广告规格为半版10次,稿件由甲方提供。甲方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将广告发布费267500元支付乙方,付款方式为先预付一半即133750元,由上海华yy信医药营销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c公司)代付。”双方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金10万元。
2005年8月31日,xx公司按约向yy公司支付广告预付款20万元。2005年10月31日,cc公司为yy公司向zz公司代付了133750元。
2005年11月底前,xx公司向yy公司提出终止履行“广告合同书”的请求。yy公司随即将此情况告知zz公司,zz公司以yy公司违约为由,扣除133750元预付款中10万元抵作违约金,余款33750元退还。yy公司于2005年12月2日退还xx公司10万元。xx公司要求yy公司退还另外10万元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yy公司向其返还预收款10万元。
yy公司答辩并反诉称:双方签约后,yy公司为履行该合同即向zz公司预定了《xx晨报》的广告版面,同时预付了部分广告款。由于xx公司终止履行合同,导致yy公司无法继续履行与zz公司的合同,yy公司因此承担了10万元违约金,故反诉要求xx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