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小吃店黄老板为小郭支付了28万余元的住院医疗等费用。但是,对于小郭来说,损失是无法估量的。失去双臂对于一个健全的青年来说意味着今后的生活只能与假肢为伴了,他不仅再也不能做工挣钱孝敬父母,反而可能还要靠父母养活自己了。无奈之下,小郭将小吃店的黄老板告上法庭,要求他赔偿继续治疗费、伤残补助费、安装假肢费、护理费、赡养父母的费用及精神损失费等多项费用,共计达200余万元。
而被告黄老板认为,事故发生后,自己为抢救受伤者及赔偿邻居经济损失已达50余万元。小郭住院治疗至今,自己已为他支付28余元,自己现在已经是负债累累。黄老板在法庭上称,自己与小郭不存在劳动关系。对于小郭的诉讼请求不能接受。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郭与黄老板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小郭在务工时小吃店发生液化石油气瓶爆炸,造成小郭失去双臂,黄老板作为小吃店雇主应对小郭在务工期间发生的上述损害结果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并应合理赔偿小郭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经济赔偿范围应包括小郭的继续治疗费、残疾补偿金、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费及安装假肢的相应费用;残疾补偿金的具体赔偿数额应根据法医鉴定中心就小郭的的伤残等级作出的鉴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残疾补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定残后护理费的赔偿数额应由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及受害人定残后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小郭安装假肢费的具体赔偿数额应根据假肢公司为小郭出具的证明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小郭安装假肢的费用应以一个周期为宜,其余周期的费用应另行解决。
审理中,小郭要求黄老板赔偿其赡养父母的费用,但因未能向法庭提供其父母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相应证据,故法院不予支持。黄老板称小郭与饭馆属于承包关系,但黄老板就其上述主张未能向法庭提供有力证据,故对黄老板的上述主张,法院难以采信。对小郭要求过高的赔偿数额,法院难以支持。据此,丰台法院判决黄老板向小郭赔偿继续治疗费20万元、假肢安装维护费13.72万余元、残疾补偿金12.9万余元,定残后护理费14.34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