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建设必须面向科学技术, 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科技方针的深入人心, 高校与企业的合作日益加强, 委托开发的课题日益增多。 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 合同不能严格履行, 出现纠纷, 乃至发生经济赔偿的明显增多。 很多高校为了对付复杂的法庭诉讼, 白白耗费许多宝贵的人力、物力, 目前这个问题已引起高校领导和科研管理人员的广泛重视。
对高校来说, 课题组在承接委托方的开发任务时, 考虑到竞争对手多, 为了把课题争到手, 往往会做出各种让步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例如, 把经费及酬金报得很低, 以至多做几次试验, 或多出几次差错, 加上物价上涨因素, 弄不好要赔钱; 在成果归属方面作出让步, 造成高校知识产权的流失; 在对方并未支付不可预见费的情况下承担百分百的风险责任; 在开发方违约时表示除退回委托方所付全部款项外, 另外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等等。
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包括国家主管部门或项目主持部门就列入国家计划的项目与开发单位订立的委托开发合同。
委托方的权利与义务: 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并完成协作事项; 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研究开发方的权利与义务: ①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 ②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 按期交付研究开发成果, 帮助委托方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违约责任: 委托方延迟开发费或提供必要资料, 逾期2 个月, 研究开发方有权解除合同; 委托方逾期6 个月不接受开发成果, 研究开发方可以自由处分其成果, 所获收益在约定的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后, 退还委托方, 若收益不足约定的报酬, 研究开发方有权要求委托方赔偿损失。 研究开发方未按计划开展工作, 委托方有权要求其实施计划并采取补救措施; 研究开发方逾期2 个月不实施计划的, 委托方可解除合同, 研究开发方退回研究费, 赔偿损失; 由于研究开发方的过错造成研究失败, 研究开发方应返还全部或部分费用, 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