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性质来看,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得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该权利项下,出租人单方意思到达对方时即为合同解除时点。解除权无须第三方裁判即可行使,同时又会对合同效力产生根本影响,容易引发争议。
按照《解释》的规定,合同解除应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这些条件或牵涉其他合同及当事人,或较难认定。一是合同效力瑕疵,包括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撤销且未能重新签订;因出卖人或承租人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二是租赁物瑕疵,包括质量瑕疵,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替代;权利瑕疵,未经出租人同意被转让、出租等;三是租金支付瑕疵,主要是承租人未约支付或拖欠达到法定标准,经催告后仍未支付。
从实施程序看,合同解除权主要包括催告前置型(欠付租金的)和直接解除型(其他情形)两种。其中,欠付租金项下,无论法定或约定解除,都需要进行催告。该催告系法定义务,无法通过约定免除。由此,该等解除,出租人要做出催告、解除两次明确的意思表示,并送达对方。
法律程序、条件上的复杂和交叉,欠租案件的多发,当事人关于解除条件是否成就的争议,加之认识不到位、操作不严谨等因素,实践中,普遍存在通过诉讼解除合同的情况。而在诉讼中,出租人又往往未经催告或未保留催告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