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合同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查处合同欺诈违法行为,努力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环境。在监管工作中要重点查处以下几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构合同主体,用已被吊销企业的名义或者盗用、冒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二)伪造合同,虚构货源、合同标的物、销售渠道、质量标准等。
(三)故意交付部分货物(货款)骗取全部货款(货物),或者骗取货款(货物),拒不交付货物(货款)。
(四)利用虚假广告或信息,诱使他人订立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保证金、培训费、加盟费、设备费等费用。
(五)以特许加盟、连锁经营、技术转让等为名,以高额利润为诱饵,诱使他人订立合同。
(六)当事人无实际履约能力,采取欺诈手段订立或者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价款、酬金或者货物。
(七)在合同中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