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要求保险人不仅要对免除责任条款进行提示,还应当做出明确说明。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实践中保险公司往往在投保单上设计“声明和授权”确认栏,声明内容:“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产品说明书,对所投保险种条款尤其是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均已了解并同意遵守”。此声明书证据力存在一定问题,投保人的声明只能说明投保人自己阅读并了解条款,并不代表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做出了明确说明,因此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据此,有的保险公司改进了声明内容:“由于本人购买保险,保险公司代理人已就该产品的内容与本人面谈及进行详细说明,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产品说明书及建议书。”依据该声明,投保人签字即表示对保险人的说明行为予以确认,但由于该声明内容同样是保险公司的格式提示内容,通常字号极小,位置亦不显著,其实质是为了免除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设立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说明义务,其本身也是预先拟定好的格式免责条款,在对该条款进行明确说明之前,该条款本身的法律效力就值得质疑。这种以格式条款免除对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的行为,若认可其证据效力,有违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也不利于对保险消费者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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