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原告袁xx与被告xx医院之间是否有委托代理广告的业务关系,被告xx医院是否应当向原告袁xx支付谢增x、谢伟x、温xx出具的欠条的款项。原告袁xx认为其与被告xx医院有委托关系,应当向其支付谢增x、谢伟x、温xx出具的欠条的款项。虽然原告袁xx向法庭出示了被告xx医院在《华西都市报》、《家庭生活报》、《晚霞报》登载的牛皮癣、口臭、疝气不开刀、肾炎尿毒症广告,但这些广告不能证明是被告xx医院授权谢增x、谢伟x、温xx通过原告袁xx发布的,袁xx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唐xx亦不能证明谢增x、谢伟x、温xx的行为是被告xx医院的授权行为,故原告袁xx与被告xx医院无委托代理广告的业务关系。谢增x、谢伟x、温xx向原告袁xx出具欠条的行为系个人行为,被告xx医院不承担还款义务。综上所述,原告袁xx要求被告xx医院支付广告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