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不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不准向学校的相关人员支付“推荐费”、“介绍费”、“委托招生费”和“劳务费”等费用,进行有偿招生。
2、区域内(各高中阶段学校之间)不准以借读的名义变相招收择校生,坚决制止同城范围内“借读”。
3、不准向生源学校和考生发布未经审核的虚假广告;不得作违反招生政策与规定的任何承诺。
4、不得擅自违规招收新生,不得未录先取;不准以任何形式乱收费,不准未录取先收费。
6、严禁中考重考(在参加本区中考后,又到其他地区参加中考的行为)现象,对于此类的考生,我们将停止该生全国学籍管理系统调档的相关要求和申请。
1、对违规招生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相应处理。情节轻微的,在全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学校办学水平评估降等级处理,给予当事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政纪或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规招生所得经费,按乱收费处理。
2、招生学校和生源学校发生有偿招生行为,一律按商业贿赂案件严肃处理,移交检察机关查处,没收违法违纪所得;对贿招和收受或索要招生学校的有偿招生费用,除对具体行为人严肃查处外,还将追究学校校长和分管负责人的纪律责任。有严重贿招行为,学校校长一律先免职,再按规定处理;对参与有偿招生、社会中介机构招生或个人非法招生,收受有偿招生费用的,从严从重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