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小月与被告邓州市十林镇大东村委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小月的委托代理人鲁小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州市十林镇大东村委会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邓州市十林镇大东村委会在1996年因资金周转困难,在原任支书武圣合的经手办理下原告借款给被告邓州市十林镇大东村委会使用,后被告偿还原告一部分借款,并给原告出具了凭条一份。剩余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共计22630元及利息。
证据2:凭条一份,用于证明被告邓州市十林镇大东村委会于2001年10月30日向原告借款25630元,并于2002年3月19日偿还了本金3000元。
原告提供的证据1系有关国家机关出具,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系被告邓州市十林镇大东村委会出具,本院予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