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转非营运需要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办理规定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