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的权利有:收取运费和其他费用;在符合规定情况下,对货物有留置权;按规定拒绝或延缓执行托运人变更合同的要求;按规定引用责任限制和免责条款拒绝索赔;如果货物灭失或损坏,其赔偿不能高于货物全部灭失的价值。
承运人的义务有:货物由发货站运至到站后,负责将货交给收货人;执行托运人按规定提出的变更合同的要求;从签发运单到交货为止,为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对货物逾期,毁损或灭失负赔偿责任,有关国铁路负连带责任。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承运人不负责任:(1)因铁路无法预防和无法消除的情况;(2)因货物自然属性引起的自然损坏、生锈、内部腐坏后果;(3)因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过失,使货物名称错填,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货物损坏;(4)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等原因。
按照《国际货协》的规定,发货人或收货人有权根据铁路货运合同提出赔偿请求。提出请求时附上理由和证据,并注明赔偿款额,以书面形式由发货人向发运站提出,或由收货人向到站提出。同时,须按下列规定办理:货物全部灭失的,由发货人提出,附送运单副本,也可由收货人提出,同时附送运单或运单副本;货物部分灭失、毁坏或腐烂时,由发货人或收货人提出,并附运单和商务记录;货物逾期运达,由收货人提出,并附运单;多收运费时,由发货人按已交付的款项提出,同时,须提交运单副本或发送国国内的有关规定,也可以由收货人按其交纳的运费提出,并附运单。铁路部门在收到赔偿请求之日起180天内进行审查,并予以答复。
向发货人或收货人自铁路部门提出赔偿请求,遭拒赔之日起或未能满足赔偿要求时,才有权向受理赔偿的铁路所属国法院提起诉讼。因索赔事项不同,诉讼时效的期间也有所不同。逾期索赔的时效为两个月,从货物迟到之日起30天后起算;其他全部或部分灭失,腐烂等,索赔请求和诉讼时效为9个月,从货物交付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