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联合经营的目标、目的。即针对联营组织在其生产经营中的各方优势,提高经济效益的措施,以及所追求的经济目的等所作的概括性说明。
(3)联营企业的名称、所有制性质、地址,生产经营范围以及隶属关系等。
(4)联营的形式。即指属于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或者是松散型的联营。
(5)联营组织的资产来源。即指各方投资总额、各方出资比例、资金到位时间、支付方式等。如果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房屋、设备等作为联营投资,应写明折价或者估价后的具体金额。如果当事人是以注册商标、专利技术或技术秘密作为投资的,除应进行折价外,还应注明文件批号或提供证明文件的副本。
(6)联营内部的组织机构。设立董事会的,应明确产生董事长的方式,以及厂长、经理的聘任方法及期限等。
(7)联营企业的生产、供应、销售等管理措施。这是指对原材料的购销以及成品的生产销售上,如何进行分工负责。
(9)联营企业内部的组织管理。这是指财务管理以及人事管理和机构设置等。
(10)职工工资待遇及福利待遇。包括联营各方派出人员及由联营组织聘任人员的工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等规定。
(11)利润分配及亏损和风险承担。利润分配指联营组织税后利润分配比例及风险、亏损承担的比例。应当明确是按投资比例计算还是按约定的比例计算。
(12)联营期限及加入、退出联营组织的条件和程序。
(14)违约责任。应当注明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6)其他条款。如由哪一方当事人办理联营组织的登记工作,合同是否需要鉴证或公证,是否提供担保,以及当事人其他特殊要求等。
总之,联营各方应当依据联营合同的各项原则订立联营合同,合同内容应当详尽、具体、明确,以利于合同的切实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