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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确定甲、乙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半导体厂水处理控制系统软件、v1.0等8项著作权登记事宜(详见附件申请表)。
第三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乙方应认真负责地做好代理事务,积极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乙方对其在代理业务中所了解的版权创造内容,除软件登记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不得随意向任何第三方泄漏甲方的版权事宜。
第五条 甲方应充分、如实地向代理人说明委托代理事项的内容,及时向代理人提供办案所需要的有关资料,积极配合代理人工作。
第六条 甲方保证所申请登记的作品(制品)的权利归本人(单位)所有,保证提交的文件真实、合法。如有不实,甲方必须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联系人姓名及详实的通讯地址,权利归属合同,甲方如变更联系人或通讯地址的,应及时将变更结果书面通知乙方:如因甲方未及时将变更结果书面通知乙方,造成乙方发出的信函被退回,甲方将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第八条 甲方在办理委托手续时或签约后5日内应向乙方支付代理费4000元、件以及由乙方代缴的官方登记费300元、件,共8件,合计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元(大写),甲方如不及时付费,乙方将终止代理。
第九条 乙方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及其他违法或违反本合同的情节,有权辞去委托终止代理,所收费用不予退还。如果非因甲方原因登记不成功的,乙方应予退款。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至出现终止事宜或完成委托事务时终结。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著作权登记申请表》是本合同的必备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