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及有关法律限定,两方经友好商量,对婚内财产的属性和归属问题达到意合,特签订此协议,供两方遵照执行。
一、婚内现有财产的商定:现有财产如下:1、位于市区的房屋,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2、位于市区的房屋,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3、位于上述二套房屋内的其他设施;4、动产:;5、其它:。
二、婚姻存续期间获到财产权属的商定:自本协议订立之后,各自经手获到及以其名义获到的财产(包括《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限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财产范畴)归各自所有,另一方不得主张所有权。
三、对于个人财产处置的商定: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自己所得财产分别归其个人所有,两方经济独立,各自财产由个人完全支配处置,无须征得另一半认可。同时,对于夫妻共有生活期间所支出的必须花费,由夫妻两方各承受一半。
四、对于共有财产处罚的商定:夫妻婚后对于日常消费支出元以下的,可自行支配开销;凡处置超出元价值以上的钱物时,一方处置时必须经过另一半另一方书面认可,否则视为一方未经共有人认可私行处罚夫妻共有财产,由处置一方承受相应的职责。
五、牵涉到一方公司投资等的商定:公司投资权益的一方,因经营需要该公司融资借债时,若此投资权益形式为(①有限职责公司给钱额;②股份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份;③集体公司或股份制公司中的股份;④个人公司;⑤某外资公司的给钱),则该债务均为公司法人债务,与另一半无关;若该投资权益形式为(①合伙人公司的合伙份额;②个体工商户;③个人独资公司),则该公司举债时一方应通知其另一半,否则视为其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
六、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现有债务商定:现有债务情况如下:两方因
七、对于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其他债务的商定:牵涉到今后其他个人经手的债务时,一方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商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受还钱义务;因为共有的利益或职责而产生的债务(包括因为共有的利益而产生的债务、娃儿因为非完全民事做法本领人使人损害等情况下而产生的共有债务)由两方共有承受。
八、对于娃儿抚养花费的商定:两方对于由承受抚养职责,每个月承受抚养花费元,直至大学毕业为止。
九、损害赔偿的商定:如一方由于主动提议离婚的(或不提议离婚),且无犯错方有证据证明其存在的,除按照上述原则分配财产,债权及债务外,有犯错方应支付给无犯错方精神赔偿损害金万元,支付方式为在解决相关手续时直接以现钱支付给另一方。
十、两方因为履行协议发生争议,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