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赠与房产的不需要缴纳契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土地税、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房屋产权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规定,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土地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